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11.220 CCS B 41 DB 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652—2022 代替 DB63/T 1652—2018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 规程 2022 - 07 - 14 发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8 - 15 实施 发 布 DB63/T 1652—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63/T 1652—2018《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与DB63/T 1652 —2018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8 年版的第 1 章);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文件清单(见第 2 章,2018 版的第 2 章); ——更改了无害化处理定义(见 3.1,2018 年版的 3.1); ——更改了焚烧法定义(见 3.2,2018 年版的 3.2); ——更改了化制法定义(见 3.3,2018 年版的 3.3); ——删除了湿化定义(见 2018 年版的 3.4); ——删除了干化定义(见 2018 年版的 3.5); ——删除了发酵定义(见 2018 年版的 3.6); ——删除了消毒定义(见 2018 年版的 3.7); ——增加了高温法定义(见 3.4); ——增加了深埋法定义(见 3.5); ——删除了包装(见 2018 年版的第 4 章); ——删除了运送(见 2018 年版的第 5 章); ——增加了焚烧法适用对象(见 4.1.1); ——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更改为“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见 4.1.2.1,2018 年版 的 6.1.1); ——删除了直接焚烧法中破碎预处理相关内容、引用文件年份(见 2018 年版的 6.1.1); ——增加了直接焚烧法产生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引用文件依据(见 4.1.2.4); ——更改了炭化焚烧法中燃烧(二燃)室温度、焚烧后烟气停留温度(见 4.1.3.1,2018 年版的 6.1.2); ——增加了化制法适用对象(见 4.2.1); ——删除了干化法中破碎预处理相关内容(见 2018 年版的 6.2.1); ——增加了干化法废气处理系统排放引用文件依据(见 4.2.2.3); ——将“动物尸体”更改为“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见 4.2.2.4,2018 年版的 6.2.1); ——删除了湿化法中破碎预处理相关内容(见 2018 年版的 6.2.2); ——删除了掩埋法处理技术要求(见 2018 年版的 6.3); ——删除了发酵法处理技术要求(见 2018 年版的 6.4); ——删除了病害动物副产品处理方法(见 2018 年版的第 7 章); ——增加了高温法处理技术要求(见 4.3); ——增加了深埋法处理技术要求(见 4.4); ——增加了收集转运要求(见第 5 章); ——更改了人员防护与场地处理具体要求(见第 6 章,2018 年版的第 8 章); ——更改了记录要求(见第 7 章,2018 年版的第 9 章); I DB63/T 1652—2022 ——更改了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要求(见 A.2.1.4,2018 年版的 A.2.1.4); ——增加了高温法处理注意事项(见 A.3); ——删除了掩埋法处理注意事项(见 2018 年版的 A.3); ——增加了深埋法处理注意事项(见 A.4); ——删除了发酵法处理注意事项(见 2018 年版的 A.4); ——更改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见 B.1,2018 年版的 B.1); ——增加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出场(厂、区、点)登记表(见 B.2)。 本文件由农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动植物检疫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沛、张立成、王守宁、危湘宁、李敏、刘海珍、潘丽贞、张正英、赵静、蔡 宜冰、杨永斌、林媛。 本文件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 ——DB63/T 1652—2018 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 II DB63/T 1652—2022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处理技术要求、收集转运要求、 人员防护与场地处理、记录的操作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 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 焚烧法 在焚烧容器内,使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 化制法 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 用下,处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 1 DB63/T 1652—2022 高温法 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 深埋法 按照相关规定,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覆盖、消毒处理的方法。 4 处理技术要求 4.1 焚烧法 4.1.1 适用对象 国家规定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 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4.1.2 直接焚烧法 4.1.2.1 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 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 4.1.2.2 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应符合 GB 14554 的规定。 4.1.2.3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 理。 4.1.2.4 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 GB 18484 和 GB 18597 的规定处理。 4.1.2.5 其他事项应符合附录 A.1.1 的规定。 4.1.3 炭化焚烧法 4.1.3.1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 燃烧(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热解温度应≥600℃,燃烧(二 燃)室温度≥850 ℃,焚烧后烟气在 850℃以上停留时间≥2 s。 4.1.3.2 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 600 ℃左右进入排烟管道。烟气经过湿式冷却塔进行 “急冷”和“脱酸”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 4.1.3.3 其他事项应符合附录 A.1.2 的规定。 4.2 化制法 4.2.1 适用对象 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其他适用对象同4.1.1。 4.2.2 干化法 4.2.2.1 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容器。 2 DB63/T 1652—2022 4.2.2.2 处理物中心温度≥140 ℃,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 h(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 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3 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 4.2.2.4 加热烘干产生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2.5 其他事项应符合附录 A.2.1 的规定。 4.2.3 湿化法 4.2.3.1 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 4/5。 4.2.3.2 处理物中心温度≥135 ℃,压力≥0.3 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 min(具体处理时间 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3.3 高温高压后,对处理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3.4 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4.2.3.5 其他事项应符合附录 A.2.2 的规定。 4.3 高温法 4.3.1 适用对象 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其他适用对象同4.1.1。 4.3.2 技术工艺 3 4.3.2.1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体积在≤125 cm (5 cm×5 cm×5 cm)。 4.3.2.2 向容器内输入油脂,容器夹层经导热油或其他介质加热。 4.3.2.3 处理物输送入容器内,与油脂混合。常压状态下,维持容器内部温度≥180 ℃,持续时间≥ 2.5 h(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总体积大小而设定)。 4.3.2.4 加热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 4.3.2.5 加热产生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3.2.6 其他事项应符合附录 A.3 的规定。 4.4 深埋法 4.4.1 适用对象 发生动物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零星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4.4.2 选址要求 应选择地势干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并远离公路和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远离学校、公共场所、 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4.4.3 技术工艺 4.4.3.1 深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数量、体积确定。 4.4.3.2 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5 m 以上,要防渗、防漏。 4.4.3.3 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 cm~5 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3 DB63/T 1652—2022 4.4.3.4 4.4.3.5 4.4.3.6 4.4.3.7 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 1.5 m 以上。 可使用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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