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07.080 CCS B 41 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493—2022 规模猪场生物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2022 - 02 - 28 发布 2022 - 03 - 31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5493—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彦岭、张晓利、项爱丽、张哲、马宏伟、韩荞忆、顾文源、韦景平、仇国 明、轩秋燕、马贵达、刘天驹、张倩、韩庆安、马增军、左玉柱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DB 13/T 5493—2022 规模猪场生物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猪场的猪场建设、生产管理、防护管理、风险动物控制、无害化处理等技术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猪场(含种猪场)建立生物安全体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823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NY/T 1568-2007 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DB13/T 2062 猪免疫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冀农规〔2020〕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规模猪场 采用现代养猪技术与设施设备,实行自繁自养、全年均衡生产工艺,存栏基础母猪200头以上或 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养猪场。 猪场生物安全 采取疫病防治措施,以预防特定传染病传入猪场并防止其传播,保护猪群健康,以获得最佳生 产性能的方法。 猪场生物安全体系 为了防止/阻断病原体(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感染猪群,保证猪群健康安全而采取的 一定的防御措施及一系列生物安全措施,从而构建防止疫病传入传出的一个体系。 4 猪场建设 选址与布局 4.1.1 场址应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禁养区之外,参照 GB/T 17823、GB/T 17824.1、NY/T 15681 DB 13/T 5493—2022 2007 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冀农规〔2020〕1 号)选择场址、设计 布局。 4.1.2 场门口封闭管理,设置值班室、洗澡更衣室、物资消毒室和车辆消毒通道。车辆消毒通道设 置(覆盖)全车的洗消设施设备,门口设警示标志。 4.1.3 引种隔离舍距离生产区至少 500 m。隔离舍配备独立的进猪、人员、物资通道和人员生活区。 猪只隔离期间,人员居住在隔离舍,猪只检疫合格后解除人员隔离。 4.1.4 猪场的展示厅和出猪台应设在生产区边下风向处。出猪台宜为封闭式建筑,有专用出口,单 向通过,人员在各区之间不交叉,坡度不大于 20 度,且能防止冲洗污水回流。 4.1.5 有场外中转站猪场,中转站应距离猪场至少 3000 m,使用场内专用中转车运猪至中转台,由 场外中转车在中转台运载待售猪只。 4.1.6 有场外洗消中心的猪场,应在猪场外 500 m 处建洗消烘干中心。洗消中心功能单元包括值班 室、洗车房、干燥房、物品消毒通道、人员消毒通道、动力站、硬化路面、废水处理区、衣物清洗干 燥间、污区停车场及净区停车场等。洗消烘干中心设置净区、污区,洗消流程单向流动。 猪场建筑设计及环境要求 4.2.1 猪场建筑设计依据 GB/T 17824.1 和 NY/T 1568 执行。 4.2.2 猪场环境参数依据 GB/T 17824.3 执行。 4.2.3 生猪饮用水水质符合 NY 5027 要求。 5 生产管理 制度建立 5.1.1 制定并严格执行饲养管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投入品(含食材)管理、防疫管理、卫生 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并能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期不低于 3 年。。 5.1.2 养殖档案按《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5.1.3 坚持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生物安全培训。 饲养管理 5.2.1 通用原则 坚持自繁自养、全进全出、封闭饲养的原则,场区内不饲养其他动物。 5.2.2 引种管理 5.2.2.1 活体供种场应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所引种猪具备《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由国外引进后备猪,应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进口报关单证 或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 供种场猪群健康,无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等疫病病原; 口蹄疫、猪瘟等疫病免疫合格。 运载车辆装前、卸后严格消毒,运输途中避免与其他动物接触。转运前对路线距离、道路类型、 天气、沿途城市、猪场、屠宰场、村庄、加油站及收费站等调查分析,避开高风险场所,确定最佳行 驶路线和备选路线。 引进猪在引种隔离舍进行隔离,由国外引种需在指定隔离场进行隔离,隔离期均为30 d。隔离 期内,密切观察猪只临床表现,必要时实施免疫。隔离结束后,对引进猪只进行健康评估,当口蹄 疫、猪瘟、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等病原学检测阴性,口蹄疫、猪瘟等免疫抗 体合格后,方可入场。 5.2.2.2 外购精液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国外引入精液,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 审批意见、进口报关单证或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猪伪狂犬病等病原学检测阴性。 5.2.3 场内转群管理 2 DB 13/T 5493—2022 5.2.3.1 执行严格的批次间全进全出。 5.2.3.2 转群时,避免不同猪舍的人员交叉。 5.2.3.3 猪只单向流动,从生物安全级别高的地方到生物安全级别低的地方,严禁逆向流动。 5.2.3.4 自有可控车辆可在猪场出猪台进行猪只转运;非自有车辆不应接近猪场出猪台,由自有车 辆将猪只转运到中转站交接。 5.2.3.5 猪只转运时,到达出猪台或场内中转站的猪只禁止返回场内。 人员管理 5.3.1 外部人员 5.3.1.1 审查入场,外部人员在进场前 72 h 不得去其它猪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及动物产品交 易场所等生物安全高风险场所,到访前 24 h 向猪场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近期活动背景审核合格 经隔离后进场。 5.3.1.2 进入生产管理区/生活区,入场人员持审核合格证明在门卫处进行入场登记,包括日期、 姓名、单位、进场原因、最后一次接触猪只日期、离开时间及是否携带物品等,并签署相关生物安 全承诺书。 在洗澡间洗澡,淋浴时间不少于10 min,清洗头发及指甲,更换干净衣服及鞋(靴)进入生产管 理区/生活区。必需的随身物品一一编号登记,进行有效消毒。 在规定区域活动,完成36 h以上隔离。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生产区或与生产区人员接触。 5.3.1.3 进入生产区,参照 6.3.1.2 要求执行。人员单向流动,从生物安全级别高的地方到生物安全 级别低的地方,严禁逆向流动。 外部运输车司乘人员工作时穿着干净且消毒的工作服,如进入生产区,司机严禁下车。如需参 与装卸,必须穿一次性隔离服和干净工作靴,禁止进入作业区的净区一侧。 5.3.2 内部人员 5.3.2.1 审查入场,猪场人员返场需提前 24 h 向猪场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近期活动背景审核 合格经隔离后进场。人员在进场前 72h 不得去其它猪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及动物产品交易场 所等生物安全高风险场所。 5.3.2.2 进入生产管理区/生活区,参照 6.3.1.2 要求执行。 5.3.2.3 进入生产区,参照 6.3.1.3 要求执行。 场内食堂工作人员不得从市场购买偶蹄动物产品,食堂采购员不得进生产区,也不得与生产区 人员接触。 5.3.2.4 进入生产单元,按照规定路线进入各自工作区,禁止进入非职责区域。后备猪隔离舍饲养 人员在后备猪隔离期间的专职饲养管理工作,直至隔离期结束。 疫情高风险时期,人员应避免进入不同生产单元。如确需进入,经彻底洗澡后,更换工作服和 工作靴。 场内兽医人员不得接触猪场外的相关动物。 场内配种人员不得接触猪场外的相关动物。 车辆管理 5.4.1 外部车辆 5.4.1.1 外部运猪车、饲料车和死猪/猪粪运输车专场专用,并在指定区域停放。外部运输车严禁 由司机以外的人驾驶或乘坐。 5.4.1.2 外部运猪车应经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如使用非自有车辆,则严禁运猪车直接接触 猪场出猪台,猪只经中转站转运至运猪车内。 5.4.1.3 饲料车如跨场使用,车辆应清洗、消毒及干燥后,在指定地点隔离 24 h~48 h 后方可使用。 5.4.1.4 私人车辆禁止靠近场区。 5.4.2 内部车辆 5.4.2.1 内部运猪车、装料车、病死猪运输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开至场区外。 3 DB 13/T 5493—2022 5.4.2.2 猪粪运输车、病死猪运输车避免与外部车辆接触,交接地点距离场区大于 1000 m。 物资管理 5.5.1 生活物资 5.5.1.1 生活物资集中采购,经臭氧或熏蒸等消毒处理后入场。 5.5.1.2 食材的生产、流通背景应清晰、可控、可追溯,无病原污染,食品外包装经消毒剂(如现 配现用的漂白粉水)消毒后入场。偶蹄类动物生鲜及制品禁止入场。 5.5.1.3 向生产区工作人员提供熟食,生鲜食材禁止进入。饭菜容器经消毒后进入。 5.5.2 投入品 5.5.2.1 饲料来源可靠,无病原污染。袋装饲料经臭氧或熏蒸消毒后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 符合 NY 5032 要求。 5.5.2.2 疫苗及有温度要求的药品泡沫保温箱转入生产区前要擦拭消毒,其它常规药品转入生产区 前要臭氧或熏蒸消毒。药物防治按照 GB/T 17823 执行,兽药使用符合 NY 5030 要求。 5.5.2.3 设施设备入场前根据不同材质进行消毒剂表面擦拭或浸润、臭氧或熏蒸消毒。 6 防护管理 免疫 6.1.1.1 规模猪场应根据本场特点、当地情况及疫苗种类制定免疫程序。参考免疫程序见 DB13/T 2062-2014。 6.1.1.2 使用国家批准的疫苗,禁止使用非法苗、过期苗、变质苗。 6.1.1.3 严格按照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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