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03.080.99 CCS A 16 3305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5/T 243—2022 社会组织协商指南 2022 - 9 - 30 发布 2022 - 10 - 1 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5/T 243—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原则 ............................................................................... 1 5 类别 ............................................................................... 1 6 形式 ............................................................................... 2 7 实施主体 ........................................................................... 2 8 实施 ............................................................................... 3 附录 A(资料性) 社会组织协商资格及能力评估指标表 ..................................... 5 附录 B(资料性) 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关于开展社会组织协商会议的请示模板 ................... 6 附录 C(资料性) 关于同意开展社会组织协商会议的批复模板 ............................... 7 附录 D(资料性) 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关于开展社会组织主题协商会议的公告模板 ............... 8 附录 E(资料性) 协商过程及结果记录表 ................................................. 9 附录 F(资料性) 关于社会组织主题协商会议结果采纳情况的公示模板 ...................... 12 附录 G(资料性) 协商结果采纳情况督办书模板 .......................................... 13 附录 H(资料性) 协商建议实施情况督办书模板 .......................................... 14 附录 I(资料性) 关于社会组织主题协商会议过程及结果的公示模板 ........................ 15 参考文献 ............................................................................. 16 I DB3305/T 243—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湖州市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兴县南太湖社会创新中心、湖州市民政局、长兴县民政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少杰、姚燕、俞祖明、林健。 II DB3305/T 243—2022 社会组织协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组织协商指南的术语和定义、原则、类别、形式、实施主体、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组织协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组织协商 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基层社会治理与社会组织管理相关事项中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民主 协商。 4 原则 4.1 党建引领 社会组织协商应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由行业、属地和兜底管理该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审核。 4.2 公开透明 协商内容、过程、结果应进行社会公开。 4.3 专业规范 社会组织应参与符合其业务范围和专业能力的协商。 4.4 权责对等 社会组织拥有参与协商的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4.5 闭环管理 其他协商主体与社会组织之间应针对协商过程和结果进行及时和良好的互动。 5 类别 5.1 公共事务协商 1 DB3305/T 243—2022 包括立法协商、政策协商、决策协商。 5.2 基层社会治理协商 包括公共议题协商、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参与其他渠道协商。 5.3 社会组织管理协商 包括组织内部治理事务的协商。 6 形式 6.1 座谈协商 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说事会等形式进行“座谈式”协商。 6.2 恳谈协商 对涉及面小的议题,主要是涉及面较小的矛盾纠纷,以个别走访座谈、约请面谈等方式,通过“面 对面”交流、“串门式”谈心等形式进行协商。 6.3 邀请协商 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议题,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 商并进行论证评估。 7 实施主体 7.1 组成 在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下建立社会组织协商委员会为社会组织协商工作的实施主体。 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属地管理的党组织)成员为主任。 7.2 组织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行业、属地管理的党组织日常办公机构)合署办公。 社会组织协商委员会根据社会组织特点,分片联系各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协商,议事协商记录和落实结 果报委员会备案,接受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监督。 委员会名单组成人员应为奇数,评估合格名单应多于正式入选名单,将多余名单纳入后备成员。 入选委员会的社会组织,应明确一名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应在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 人、业务骨干中产生,任期为3年。 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对确定的协商代表,进行任前培训,并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议事协商能力 提升培训。 7.3 工作内容 a) b) c) d) 提出协商申请; 表达社会组织诉求; 提出协商结果落实意见; 监督协商结果落实情况; 2 DB3305/T 243—2022 e) f) g) h) i) 依法依规协商; 反馈社会组织真实意见; 向社会组织宣传、解释议事协商的民主精神; 协助协商结果的落实; 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工作,评估指标详见附录A 。 8 实施 8.1 发起 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行业和属地管理单位的工作要求,以及从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材料、政协提案、社情民意等内容中提取协商主题,并发布年度协商目录。 社会组织协商委员会协商代表走访、了解、掌握动态情况,收集、整理、调查社会组织反映的热点 和难点问题,经3名及以上成员发起协商事项,经协商委员会审核后,可发起临时协商。临时协商由社 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发布协商主题、时间、地点、参会要求。(协商申请见附录B),审核通过后进 行社会公开(协商批复见附录C)。 社会组织协商开展前由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 发布协商公告(协商公告见附录D)。 8.2 协商 主持人负责介绍主题背景、阶段性议题。 协商代表讨论确定协商规则,主持人负责规则有效执行。 主持人平衡每位协商代表发言时间和机会。 专家作阶段性议题的最终发言。 现场由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负责协商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和总结(协商记录见附录E)。 主持人负责每个问题的协商结果的最终确认,不进行协商结果的评论。 一个协商问题确认结束后进入下一个协商问题。 8.3 反馈 协商结果由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提交相关单位,并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协商结果的反馈信息(协 商结果采纳情况公示见附录F,协商结果采纳情况督办书见附录G)。 协商结果采纳后由协商委员会定期跟进落实情况(协商实施情况反馈书见附录H),进行社会公示。 若协商结果未能有效落实,由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再次组织相关责任方组织协商,根据未能落实的原 因进行主题性协商。 8.4 公示 社会组织协商委员会须于协商结束后,当日向社会公开协商意见。 公开内容须写明协商主题、阶段性议题、协商时间、参会名单、各协商代表建议,注明投诉电话(协 商过程及结果公示见附录I)。 社会组织协商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媒体等对于协商代表、协商建议、过程等内容的意见和投 诉,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 8.5 存档 3 DB3305/T 243—2022 协商委员会负责对议事协商过程所需的材料进行分类保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商主体名单及简介; ——协商各阶段的签到册、照片以及信息稿; ——《议事协商申请表》; ——《议事协商记录表》; ——《议事协商监督报告》; ——协商结果运用所需的文本材料; ——媒体报道等。 存档理应“一议题一档案”,并接受村民查阅。 8.6 评价 建立评价体系,通过电话、网络、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协商主体和社会组织进行回访。 8.7 宣传 协商主体应组织协商代表不定期开展多形式的协商民主文化的宣传,对国家政策法规、议事协商制 度等进行说明。 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应多渠道对议事协商文化进行宣传。 4 DB3305/T 243—2022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社会组织协商资格及能力评估指标表 表A.1给出了社会组织协商资格及能力评估指标。 表A.1 社会组织协商资格及能力评估指标表 一级指标 内部治理规范性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党建工作 党组织是否建立,党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党员活动、特色党建 项目开展情况 群团工作 群团组织是否建立,是否正常开展活动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运转情况 财务管理 财务使用规范性、高效性 人员管理 人员招聘、考核、晋升等情况 项目管理 项目设计、实施、评估、归档是否符合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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