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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T 2562—2022 社会矛盾纠纷警调衔接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of diversified civil dispute settlement in police conciliation 2022 - 12 - 19发布 2023 - 01 - 19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ICS 03.160 CCS A 90 DB33/T 2562—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宁波市鄞 州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蒋士勇、陆朝晖、李铭胜、吴敏刚、凌剑晖、夏国芬、郑光华、李海滨、杜光 华、潘明杰。 DB33/T 2562—2022 1 社会矛盾纠纷警调衔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矛盾纠纷警调衔接服务的基本要求、预防、接报案、受理、调解、归档、评价与 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矛盾纠纷警调衔接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SF/T 0083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DB33/T 2216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司发通〔2010〕239号 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警调中心 police conciliation center 公安机关设立的负责与公安机关业务相关的矛盾纠纷处理的专业机构。 3.2 驻所调解工作室 conciliation studio in local police station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公安派出所,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人 民调解组织。 3.3 警调衔接 police with people's mediation 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人民调解、公安行政调解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矛 盾纠纷调处机制。 3.4 社会矛盾纠纷警调衔接 police with people's mediation for social confli cts and disputes 公安派出所在现场处置或受理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事件后,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将非警务类民间纠纷, 适用治安调解,刑事和解案件的民事责任事项,送交驻所调解工作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实现公安机关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 DB33/T 2562—2022 2 4 基本要求 4.1 社会矛盾纠纷警调衔接服务应由警调中心、驻所调解工作室等共同提供。 4.2 警调中心应负责警调工作管理,组织疑难纠纷调处,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等工作;驻所调解工作 室应负责案事件受理和调解。 4.3 警调中心应根据服务需求配备人民警察,与人民调解员配合开 展调解工作。 4.4 驻所调解工作室应根据服务需求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宜从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相 关专业知识,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 以及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协管员等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4.5 应优化办理流程,整合政务资源,融合线上线下办理方式 。 4.6 应公开告知公众预约与报案渠道,主要渠道应包括线上 平台、手机客户端或专线电话 等。 4.7 应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调解等多种调解类型资源。 4.8 应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应公开 进行调解,也不应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4.9 调解过程应全程音视频记录。 5 预防 5.1 治安案件、刑事和解案件的民事责任事项发生时,宜先予协商和解,预防矛盾激化。 5.2 应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宣传与座谈、 大数据研判、警情监测等举措预防 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5.3 应鼓励人民调解员对社会矛盾纠纷警调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6 接报案 6.1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详细记录纠纷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伤情况以及当事人联系方式 等信息。 6.2 公安机关在确定案事件属性后,可 将非警务类民间纠纷以及适用治安调解、刑事和解案件的民事 责任事项,送交驻所调解工作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它人民调解组织先 行调解。疑难纠 纷提交警调中心组织调处 。 6.3 应开通警务平台、手机客户端或专线电话 等线上预约、接报案平台, 平台工作人员 应核查当事人 信息及案件情况 。 6.4 可接受当事人 口头或书面形式 的纠纷调解申请 。 7 受理 7.1 送交 7.1.1 公安派出所向 驻所调解工 作室送交纠纷调解事项时,应 按照附录 A填写《送交人民调解函》或 者《委托人民调解函》 。 7.1.2 由警调中心调 解的案事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a) 驻所调解工作室已经受理,因案情复杂,调解工作难以开展的; b) 驻所调解工作室已经受理,但当事人方或双方认为调解工作有失公正 ,书面提出送交警调中心 调解申请的。 7.1.3 驻所调解工作室 向警调中心 送交调解案事件时,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将向警调中心送交调解的案事件登记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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