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65.120 B 46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2693—2015 斑点叉尾配合饲料 Formula feed for Channel Catfish(Ictalurus punctatus )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5-02-09 发布 2015-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T 2693—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部畜牧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建斌、朱庆国、梁萍、陈度煌,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NY/T2693—2015 斑点叉尾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斑点叉尾鲫配合饲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储存 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斑点叉尾鲫硬颗粒配合饲料和膨化颗粒配合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18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14699.1 饲料采样 GB/T16765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1077—2004渔用配合饲料通用技术要求 3产品分类 产品按斑点叉尾鲫的生长阶段分为稚鱼配合饲料、幼鱼配合饲料和成鱼配合饲料。产品分类与适 用范围见表1。 表1产品分类与适用范围 适用鱼体重范围g 产品分类 稚鱼配合饲料 <20 幼鱼配合饲料 20~300 成鱼配合饲料 >300 4要求 4.1原料与添加剂 饲料原料与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 NY/T2693—2015 4. 2 感官 色泽、颗粒大小均匀;无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 4. 3 3加工质量指标 加工质量指标的规定见表2。 表2加工质量指标 单位为百分率 指标 项 目 稚鱼配合饲料 幼色配合饲料 成鱼配合饲料 变异系数 ≤7.0 硬颗粒配合饲料(水中浸泡5min) 0'9V 溶失率 膨化颗粒配合饲料(水中浸泡20min) <4.0 硬颗粒配合饲料 ≤3.0 含粉率 膨化颗粒配合饲料 ≤1.0 4.4水分含量 水分含量硬颗粒配合饲料不得大于12.0%,膨化颗粒配合饲料不得大于11.0%。 4.5主要营养成分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主要营养成分指标 单位为百分率 粗脂肪 粗蛋白质 粗灰分 粗纤维 硬颗粒 膨化颗粒 赖氨酸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 稚鱼配合饲料 ≥38.0 ≤14.0 ≤4.0 1. 0~1.8 ≥>1. 9 幼鱼配合饲料 ≥33.0 ≥4. 0 >5.0 ≤12.0 ≤6.0 0.8~1.7 ≥1.7 成鱼配合饲料 ≥30.0 <12.0 <6.0 0.8~1.7 ≥1.5 4.6 卫生指标 业标准信 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服务平台 取100g~200g样品,置于25cm×30cm的洁净白瓷盘内,在正常光照、通风良好、无异味的环境 下通过感官进行评定。 5.2变异系数 按GB/T5918的规定执行。 5.3溶失率 按SC/T1077—2004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5.4含粉率 按GB/T16765的规定执行。 5.5粗蛋白质 按GB/T6432的规定执行。 5.6粗脂肪 2 NY/T 2693—2015 按GB/T6433的规定执行。 5.7粗纤维 按GB/T6434的规定执行。 5.8水分 按GB/T6435的规定执行。 5.9钙 按GB/T6436的规定执行。 5.10总磷 按GB/T6437的规定执行。 5.11粗灰分 按GB/T6438的规定执行。 5.12赖氨酸 按GB/T18246的规定执行。 5.13卫生指标的测定 按GB13078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取样 6.1.1批的组成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以同一班次、同一配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个批次。 6.1.2采样 按GB/T14699.1的规定执行,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6.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 粗蛋白质、水分和净含量。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正常生产 时,每年至少检验一次;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 原料、工艺、配方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停产6个月以上或主要设备大修后,恢复生产时, 泰服务平 (P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6.4.1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批。 6.4.2检验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超标不得复检)。复检结果 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签、包装、运输、储存 7.1标签 按GB10648的规定执行。 3 NY/T2693—2015 7.2包装 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污染,并具有防潮、防漏、抗拉等性能。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 方法检验。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应防止暴晒、雨淋与破损。 7.4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并具有防水、防霉、防鼠、防虫害等措施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 物品混储。 8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储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膨化颗粒配合 饲料90d,硬颗粒配合饲料60d。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4 NY/T2693—2015 7.2包装 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污染,并具有防潮、防漏、抗拉等性能。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 方法检验。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应防止暴晒、雨淋与破损。 7.4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并具有防水、防霉、防鼠、防虫害等措施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 物品混储。 8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储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膨化颗粒配合 饲料90d,硬颗粒配合饲料60d。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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