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20
A 10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2152 —2013
集贸市场 诚信计量规范
2013 - 08 - 20发布 2013 - 09 - 20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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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次
目次................................ ................................ ................. I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计量管理要求 ................................ ................................ ....... 1
5 法定计量单位管理 ................................ ................................ ...2
6 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 ................................ ................................ .2
7 商品及商品量管理 ................................ ................................ ...3
8 计量承诺和投诉处理机制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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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编写 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 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立宏、刘建勋、曲波、孙立尧、刘晓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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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相关的范围 、术语、计量管理要求 、法定计量单位管理 、计量器具配
备及管理 、商品及商品量管理 、计量承诺和投诉处理机制 。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诚信计
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 《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
3 术语和定义
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 (以下简称市场 )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 (以下简称 市场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
(以下简称经营者 )向市场主办者承租场地 、进行农副产品及调味料 (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
果及茶叶等 )交易的组织和个人 。
4 计量管理要求
4.1 管理职责
市场负责人应了解计量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组织制定 、实施各项计量管理制度 。
4.2 管理机构
市场主办者应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 负责人,设有计量管理工作的部门 ,有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
员负责本市场的计量管理工作 。
4.3 计量人员
市场主办者应加强对计量管理人员的培训 ,并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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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4 管理文件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与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 ,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 ,实施结果要有记录 。
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计量管理机构及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
2) 计量器具配备 、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
3)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 、自校管理制度 ;
4) 定量包装商品进货计量抽检制度 ;
5) 计量投诉处理制度 ;
6)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
7) 计量不合格商品控制程序 ;
8) 人员计量培训制度 ;
9) 计量责任追究制度 ;
10)计量巡查制度 。
5 法定计量单位管理
5.1 正确使用
市场的文件 、统计报表 、促销活动公告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5.2 称重结算
市场经营者零售商品称重时 ,计量器具应显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并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进行商品
量结算。
5.3 明码标价
市场经营者商品标价应使用统一的标价牌 (签) ,明示商品价格 ,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如实标
注商品的量 ,不模糊、虚假计量 。
6 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
6.1 经营用计量器具
6.1.1 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其称重范围和准确度要与自身经营
范围相适应 。不使用未经检定 、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电子秤的配备率省级 “诚信
计量集贸市场 ”不低于80%,市级不低于 50%,固定摊位不得使用木杆秤 。
6.1.2 市场统一配备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对计量器具实行 “四统一”管理,即对所有的计量
器具实行 “统一配置 ”、“统一管理 ”、“统一检定 ”、“统一轮换 ”。
6.1.3 市场统一配备计量计价秤 ,并安排专门的司秤人员进行计量报价 ,即采用“超市式”计量管理
模式。
6.2 公平秤的设立
市场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复秤处 ,配备经过检定合格的公平秤 ,其称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及数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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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经营项目相适应 ,并由经培训的校秤员负责管理 ,在消费者需要时提供公正的服务 。
6.3 计量器具的自校
市场主办者应配备一定量值的砝码 ,专人负责 ,定期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自校 ,并做好记录 。发
现计量器具异常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及时进行维修 、更新。
6.4 计量器具的检定
市场应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报当地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 ,并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申请强制检定 。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 、合格率均达 100%。
6.5 检定标识的管理
市场应加强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管理 ,保证检定证书与在用计量器具一一对应 。教育、督促经营者
不得私自撕毁计量检定机构加贴的计量检定合格标识 。
7 商品及商品量管理
7.1 定量包装商品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抽查制度 ,保证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及净含量允差
符合国家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抽查合格率省级 “诚信计
量集贸市场 ”不低于 95%,市级不低于 92%。
7.2 零售商品
市场内销售零售商品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 ,并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 、操作过程和计
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 (必要的除外 ) 。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 ,消费者有异议时 ,
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称重商品负偏差应符合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
8 计量承诺和投诉处理机制
8.1 计量诚信承诺
市场主办者及经营者应对诚信计量行为做出承诺 ,承诺内容要在市场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 ,并在日
常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承诺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发生商品量短缺的 ,应当及时给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或
者补偿损失 。如有争议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要求办理 。
8.2 计量投诉处理
市场主办者应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设立投诉意见箱 ,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要有专门部门 、专
人负责计量投诉的受理 、协调和处理工作 。对计量投诉 ,应当及时公正处理 ,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对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的计量投诉 ,市场应积极配合调查 ,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保证计量纠纷调解工作
顺利进行 。
8.3 顾客满意度
市主办者场应加强与顾客的沟通工作 ,定期召集各阶层的消费者座谈 ,主动征求意见 ,不断提升计
量管理水平 ,改进服务质量 ,现场顾客对市场诚信计量行为满意度要达到 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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