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65.120 CCS B 46 4117 驻马店市 地方标准 DB 4117/T 371—202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标准化 建设指南 2023 - 08 - 10发布 2023 - 09- 10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4117/T 371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新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正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商丘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汝 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洛阳惠 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获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长葛市动物卫生监 督所、镇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濮阳县农业农村局、镇平县畜牧技术推广站、西峡县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确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张卫娜、张伟玺、李超、陶相宇、李洪涛、张凤莉、丁巍、顾帅、宋娟、 赵春红、张建锋、卢明娟、王泰峰、杜平、张丰、黄天义、冀贺方、郑梦珂。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 4117/T 371 —2023 1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标准化 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设施要求 、生 产过程控制、 安全生产 等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国务院令 第676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356号修订 《饲料原料目录》 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356号修订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2020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 剂。 3.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 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 料添加剂产品。 4 基本要求 资质 4.1 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与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措施; DB 4117/T 371 —2023 2 —— 使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有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 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使用基因工程菌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有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的证明材料。 机构与人员 4.2 4.2.1 机构 企业应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和检验化验室。 4.2.2 人员 4.2.2.1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配备专职负责人,不应互相兼任,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培训考核。 4.2.2.2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 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 4.2.2.3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 4.2.2.4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 专业知识; 4.2.2.5 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 4.2.2.6 企业应配备 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 5 设施要求 厂区建设 5.1 5.1.1 厂区应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周围没有影 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 染源。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 圾收集设施。 5.1.2 生产区应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 料间和成品库,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少于 400㎡。 5.1.3 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5.1.4 厂区内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生产线设立 5.2 5.2.1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固态) 5.2.1.1 生产工艺 按工序可分为粉碎、混合、自动包装等环节。 5.2.1.2 设计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每小时 1吨 ,混合机容积不小于 0.25 m³。 5.2.1.3 生产设备 DB 4117/T 371 —2023 3 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固态)的企业应配备以下设备: —— 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 对于产品配方中有添加比例小于 0.2 %的原料的, 还应单独配备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5 %; —— 混合机 (含混合机缓冲仓) 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 —— 生产线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除尘方式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 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 原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 产品包装称重采用电子秤 ; —— 使用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的,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5.2.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 5.2.2.1 生产工艺 按工序可分为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环节。 5.2.2.2 生产设备 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企业应配备以下设备: —— 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 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 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 配置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的配液罐; —— 设置独立的灌装间。 仓储设施 5.3 5.3.1 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设施。 5.3.2 仓储设施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5.3.3 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 配,并配备温控设施。 5.3.4 企业应对维生素、 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 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 检验化验室建设 5.4 5.4.1 功能室 企业应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检验化验室应包括天平室、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留样观察室和微生物检验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满足仪器、设备、 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 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并配备温控设施; —— 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 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 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 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需要进行微生物或酶制剂检验的,还应满足相关要求; —— 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仪器室的面积 和布局应当满足其使用要求;同时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应当分室 存放; —— 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 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DB 4117/T 371 —2023 4 —— 微生物检验室具有符合要求的准备间、缓冲间、无菌间和超净工作台。 5.4.2 仪器设备 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应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专用检验仪器: —— 产品中添加维生素的,配备具有紫外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 —— 产品中添加微量元素的,配备具有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元素灯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产品中添加氨基酸、 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 配备满足添加成分检测要求的检验仪器。 6 生产过程控制 原料采购与管理 6.1 6.1.1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参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等法规要求,对采购的 用于饲 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6.1.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 产地、 数量、 保质期、 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质量检验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 6.1.3 按照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原料、载体或稀释剂进行查验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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