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120
CCS B 46
4117
驻马店市 地方标准
DB 4117/T 369—2023
饲料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南
2023 - 08 - 10发布 2023 - 09 - 10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4117/T 369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汝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驻
马店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中心,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淮阳区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
监督所、河南普华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正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镇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长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滑县农业农村局、内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确山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王帅涛、时帅峰、李牧原、康红霞、何燕、王志文、李双双、薛东东、
林丽丽、赵春红、张建锋、张艳利、程友友、毛晶丹、张丰、黄天义、郑梦珂、冀贺方。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 4117/T 369 —2023
1
饲料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设施要求、生产过程控制及
安全生产 等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号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2014 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饲料原料
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经工业化加工或合成,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
质。
3.2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由两种(类)或两种(类)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是
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的统称。
3.3
浓缩饲料
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4
配合饲料
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5
精料补充料
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4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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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质 4.1
饲料生产企业应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 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与人员 4.2
4.2.1 机构
企业应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和检验化验室。
4.2.2 人员
4.2.2.1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配备专职负责人,不应互相兼任,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培训考核。
4.2.2.2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
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
4.2.2.3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
4.2.2.4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 、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
专业知识。
4.2.2.5 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
4.2.2.6 企业应配备 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
5 设施要求
厂区建设 5.1
5.1.1 厂区应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
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
全的污染源。
5.1.2 厂区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
5.1.3 厂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5.1.4 生产区应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5.1.5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 1000㎡;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 500㎡;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 350㎡。
5.1.6 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和可 共线生产, 生产设备可以共用, 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应单独设立。
5.1.7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
当分别设立。
生产工艺与设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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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2.1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5.2.1.1 生产工艺
按工序可分为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环节。
5.2.1.2 设计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不应小于每小时 10吨,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的
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应小于每小时 2.5吨。
5.2.1.3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包含以下方面:
—— 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配备制
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 后处理设备;
—— 配料、 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 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 3 ‰, 静态精度不大于 1 ‰;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7 %;
—— 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
—— 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
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5 %。
5.2.2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固态)
5.2.2.1 生产工艺
按工序可分为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环节。
5.2.2.2 设计生产能力
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 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每小时 2.5吨, 混合机容积
不小于0.5 m³;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每小时 1吨, 混合机容积不小于 0.25
m³。
5.2.2.3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包含以下方面:
—— 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 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
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5 %;
—— 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 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5.2.3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
5.2.3.1 生产工艺
按工序可分为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环节。
5.2.3.2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包含以下方面:
—— 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 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 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 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 有独立的灌装间。
检验化验室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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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3.1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企业检验化验室
5.3.1.1 应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5.3.1.2 检验化验室应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
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各功能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并配备温控设施;
—— 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 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 留样观察室应满足原料和产品的贮存要求。
5.3.1.3 检验化验室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
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 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
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5.3.2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检验化验室
5.3.2.1 应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5.3.2.2 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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