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CCS A 12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037—2023
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
心理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sychological assessment of minors in relief ,
protection and children welfare institutions
2023-10-14发布 2024-01-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3037—2023
I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天津市: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师范大学、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京市民政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天津市:朱峰、白学军、邱建伟、付卫兵、李晶、吴捷、魏兴权、王晓庄、李冠华、冯文彬、杨春、
周广东、王诗淇;
北京市:郭汉桥、孙先礼、王卫峰、杜超刚;
河北省:张海忠、康亚明、张学东、师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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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引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的战略高度出发,推进民政事业持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工
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标准为民政部 门全面系统地评估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征与心理健康水平、规
范开展救助保护工作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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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心理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心理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对象、评估主
体、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及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relief and protection institutions for minors
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
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
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和设有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站。
3.2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ren welfare institutions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包
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3.3
心理评估 psychological assessment
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共同指导下,综合运用谈话、观察、测验的方法,对个体或团体
的心理现象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分析的总称。本文件中指运用专业的心理学方法和技术对来访者的心
理状况、人格特征和心理健康做出相应判断,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分析,对相应的决策提供心理科学
的客观依据。
4 评估原则
4.1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需求,心理评估的选择、应用管理、结果采用、资料留存等环节均应
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最高原则。
4.2 客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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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从多方面调查,如实记录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过程中的访谈内容和其他
材料,得出评估结论。
4.3 保密性与保密例外
应向被评估的未成年人和其法定监护人说明心理评估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保密
原则指心理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材料,包括心理评估记录表、测验资料及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
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它资料之中;除负责心理工作的人员之外,不允许其他人查阅
心理评估档案;心理评估工作人员不能泄露评估者的信息。保密例外指评估结果中发现评估对象有威胁
自身或者他人生命安全的风险,评估人员将进行报告,并把知晓程度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 评估对象
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
6 评估主体
6.1 评估小组
6.1.1 应由2名或2名以上评估人员组成。
6.1.2 应具有心理学、医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或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相关工作2年以上,其中1名
应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
6.2 评估员
6.2.1 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名单。
6.2.2 应遵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操守。
6.2.3 应具备心理学相关知识与技能。
6.2.4 评估前应接受针对未成年人评估的专项培训,对所采用的心理评估量表熟悉、理解并熟练、规
范应用,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6.2.5 访谈过程中应保持价值中立,不做评价。
6.2.6 应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应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
信息。
6.2.7 有以下情形时,评估员应当自行回避,法定监护人也可向民政部门或评估机构申请回避:
—— 与未成年人有利害关系的;
—— 与未成年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 与未成年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评估的;
—— 如果评估人在特定场合,受特定人员或其他因素影响,情绪状态不适合继续进行访谈时。
7 评估内容
7.1 认知状况
包括感知觉、注意力、记忆力、语言能力、思维水平、智力、自我认知等。
7.2 情绪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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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包括当前心境、情绪表达、情绪理解、情绪调节、情绪稳定性、情绪协调性等。
7.3 意志状况
包括思维模式、意识活动、意志反应,以及自觉性、果断性、坚毅性、自制力等。
7.4 行为状况
包括社会功能、人际关系情况,是否存在退行及自语、自笑、对空比划等怪异行为,以及自伤、自
杀等。
8 评估方法
8.1 评估要求
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要求,结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评估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观察法、访谈法、资料分析法、心理测验法。
8.2 观察法
评估人员应通过现场观察,记录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未成年人的身体及精神状态、衣着卫生、接触状态、行为及情绪、沟通能力等;
—— 居住环境、个人用品、日常饮食等;
—— 对于不具备访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结合言行表现及互动游戏等进行观察记录。
8.3 访谈法
8.3.1 评估人员应通过倾听个人陈述、互动式访谈等多种方式记录信息。
8.3.2 访谈对象包括未成年人、照护人员、老师、工作人员等。
8.3.3 单次访谈时间应在30至45分钟。
8.3.4 访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对未成年人本人进行访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对家庭生活的满意程度、家庭关系、
学习和交友情况、对未来的期待等;
—— 对照护人员进行访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生活环境、身体及心理状况,对待学习和
教育的态度,日常娱乐活动,与工作人员及朋辈的关系等;
—— 对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朋辈、所在机构的工作者、老师、同学、朋友等群体进行访谈,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生活环境、未成年人人际交往状况、日常娱乐活动等。
8.3.5 访谈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 在相对独立、受保护、身心感受安全的环境进行访谈;
—— 访谈时宜保持安静,避免干扰;
—— 访谈环境宜有助于访谈对象沟通与倾诉。
8.4 资料分析法
评估人员应分析评估对象过往资料和日常资料,记录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个人基本信息,年龄、性别、姓名、爱好、特长、家庭住址、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等;
—— 家庭及环境信息,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家庭氛围、父母教养方式、家
庭重大变故、关系亲密程度等、交友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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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日常资料,学习成绩记录、日记、书信、图画等,以及其生活和劳动过程中所做的事情、完
成的任务或成果。
相关记录表参照附录 A.1执行。
8.5 心理测验法
采用心理测验的方法对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的认知、情绪、意志、行为进行测量,根
据评估对象的年龄选择对应的必做量表,结合必做量表的结果和观察、访谈中体现的情况选择对应的量
表进一步测量,使用的量表如下:
—— 《长处和困难问卷》(SDQ),问卷包括情感症状、操行问题、多动、错误来往问题和亲社
会行动5个因子,适用于评估 6岁及以上儿童青少年的行为和情绪问题。此问卷做为情感、
行为状况测查的问卷,是机构内 6岁到10岁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必做问卷;
—— 《心理健康诊断测验》(MHT),该测验由学习焦虑、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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