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DB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103.3—2023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units and key places of fire safety —
Part 3: Community-based senior care station
2023 - 09 - 25发布 2024 - 01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2103.3—2023
I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1
4 分级................................................................................. 1
5 基本要求 ............................................................................. 1
6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 2
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 3
8 消防安全管理 ......................................................................... 3
9 应急预案与处置 ....................................................................... 5
参考文献 ............................................................................... 7
DB11/T 2103.3—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 DB11/T 2103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 3部分,DB11/T 2103已经发
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养老机构;
——第3部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第4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第5部分:城市轨道工程施工现场;
——第6部分:密室逃脱类场所。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民政局 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中 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北
京消防协会、北京慧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高辉、周玉、杜海、李新泉、杨威、尚振坤、郑翔、李久才、 程月飞、张连
春、王倩、孙富、李磊、曹苏娟 。
DB11/T 2103.3—2023
III 引言
本文件是 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 3部分,遵循《社会单位和重
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原则,也是对《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涉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消防安全管理 原则性要求的细化。
北京市有上千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各驿站的建设规模、功能空间、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等方面均
存在很大的差异,且具有服务对象特殊、工作人员数量少等特点。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消防安全管
理,落实运营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基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 火灾风险特点,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
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DB11/T 2103.3—2023
1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分级 、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
规程、消防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已投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DB11/T 2103.1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1/T 2104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规范
3 术语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community-based senior care station
由法人主体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利用社区资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
期托养、餐饮或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简称为驿站。
注: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包括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4 分级
本文件将驿站按照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等分为以下2级:
a) 1级:设置养老床位的驿站;
b) 2级:未设置养老床位的驿站。
5 基本要求
DB11/T 2103.3—2023
2 5.1 驿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应 符合DB11/T 2103.3—2023103.1的有关要求。
5.2 驿站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5.3 大于或等于20张床位的1级驿站应符合GB 55037、GB 50016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防火要求。
5.4 驿站应设置在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共建筑内;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5 驿站设置在住宅建筑商业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内时,应满足GB 55037、GB 50016中商业设施、商
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要求。
5.6 驿站内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外,不应采用敞开楼梯间。
5.7 驿站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驿站为单层建筑或设置在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200m²、人数不超过50人时,至少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5.8 驿站运营单位应对驿站运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驿站与其他单位合用建筑时,应与产权单位或
管理单位明确公共区域和共用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 任。
5.9 运营单位应与入驻驿站的服务商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5.10 1级驿站应建立消防档案。
6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6.1 组织
6.1.1 驿站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组织应 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志愿消防组织。消防安全责 任人由运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
制人担任。
6.1.2 驿站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驿站站长应担任驿站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或专
(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6.1.3 驿站应建立员工、服务商、志愿者等在内的志愿消防组织。
6.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驿站应 建立微型消防站。
6.2 职责
6.2.1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属驿站消防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所属驿站的消防安全情况;
b)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 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d)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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