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03.140 备案号 0005—2023 团体 标准 T/CIPSA 0005—2023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23 - 10 - 30发布 2023 - 10 - 30实施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IPSA 0005 —2023 1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文件由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北京路浩知识产权集团有限 公司、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东起、周立权、初新磊、朱禾、胡欣玥、张晶、苗青盛、夏文广、刘传、王 文君、翟卫华、高永懿、李屹林、严沛萌、李涵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IPSA 0005 —2023 2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services 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主要环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 体提供符合规范性、便利性、精准性、普惠性服务的授益性行为。 4 基本原则 4.1 规范性 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和规范,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果反馈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 务的制度化、标准化水平。 4.2 便利性 应梳理可提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围绕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协助 解决知识产权现实问题和困难,整合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资源,保障服务的可 及性。 4.3 精准性 应结合服务区域特点,发挥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的作用,收集、梳理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 服务,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 4.4 普惠性 应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推进服务供给均等化,推进服务领域多样化,推进服务人员专业化。 5 服务内容 5.1 基础服务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IPSA 0005 —2023 3 5.1.1 概述 各单位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基础服务。 a) 基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政策宣贯服务、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服务、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对接服务、知识产权申请引导服务、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服务、知识 产权基础知识培训服务、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服务、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引导服务、知识产权金融 服务、知识 产权转让、许可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引导服务、电子存证指导服务; b) 基础服务排序按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重心依次排列。 5.1.2 知识产权政策宣贯服务 各单位应 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并面向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开展宣传 。 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收集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b) 归纳和整理知识产权政策,形成政策汇编并定期更新,向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推送; c) 分析、研究和掌握各类知识产权最新政策,必要时邀请专家对政策进行解读; d) 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各类知识产权政策 措施,协助指导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完成相关政策 申报。 5.1.3 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服务 各单位应协助创新主体 建立内部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宜按照以下方式 开展工作: a) 协助创新主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密制度、合规化制度; b) 对接专业服务人员 ,面向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等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培训; c) 为创新主体免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风险防控检索; d) 根据创新主体的需求,协助对接专业服务机构。 5.1.4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服务 各单位应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援助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 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等咨询指导服务。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定期收集知识产权维权需求; b) 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指导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开展维权工作; c) 协助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应对知识产权维权疑难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d) 根据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协助对接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e) 协助完成对接后,定期联系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了解服务情况。 5.1.5 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对接 服务 各单位应引导 社会公众和 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快速预审和优先审查途径,缩短专利审查周期,加快获 得授权。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学习了解 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相关知识 ,熟悉相关流程; b) 对有快速预审或优先审查需 求的社会公众和创 新主体,在申请流程和资质审核等方面提供相 关指导; c) 对区域内 社会公众和创 新主体涉及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的案件进行统计,及时追踪案件进展; d) 对未通过快速预审资质审查的创新主体,提供 “一对一”指导。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IPSA 0005 —2023 4 5.1.6 知识产权申请引导 服务 各单位应 引导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建立知识产权储备。 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 作: a) 建立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台账,记录知识产权基本信息; b) 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申请知识产权; c) 针对未开展 知识产权 创造活动的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普及培训; d) 根据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协助对接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e) 协助完成对接后,定期联系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了解服务机构服务情况 。 5.1.7 知识产权 业务办理 咨询服务 各单位应就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 在知识产权申请、保护、 运用、纠纷解决等 环节遇到的各 类知识产 权法律问题和难题,提供咨询解答服务 。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建立专门的线上线下咨询渠道,包括设置固定咨询电话、网络网站线上窗口、线下面对面咨询 室或社交软件平台咨询入口等; b) 记录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出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形成咨询档案; c) 针对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出的问题,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并开展满意度评价; d) 定期分析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咨询问题情况, 针对具体情况安排培训、 座谈、 实地走访等活动, 必要时联系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5.1.8 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服务 各单位应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权属纠纷等。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提供行政、司法、调解、和解、仲裁等纠纷解决途径的介绍; b) 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c) 组织专家进行问题会诊,研究应对策略,引导纠纷当事人优选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d) 联系对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帮助社 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 e) 联系对接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协助调查取证,提供诉讼指导服务; f) 联系当事人了解纠纷处理情况,记录服务过程并归档,对于典型的纠纷案件,撰写形成案例。 5.1.9 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 服务 各单位应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基础 知识产权信 息检索服务。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对常用知识产权检索平台进行整理、收录,常用知识产权检索平台详见附录 A; b) 熟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的基础知识,并掌握实操技能; c) 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免费提供基础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 d) 联合专业服务机构为 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 提供检索服务。 5.1.10 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 服务 各单位应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基础 知识产权信 息分析利用服务。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b) 了解掌握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方法; c) 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免费提供基础 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服务;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IPSA 0005 —2023 5 d) 联合专业服务机构为 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 提供信息分析利用服务 。 5.1.11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培训 服务 各单位应根据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组织 专业服务人员 ,提供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系列培训,部 分推荐培训课程详见附录 B。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通过调查问卷、定期走访等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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