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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十四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年10月1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91年10月15日天洋市第十一届人民代农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私常 务委员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充分 发挥代表的作用,使常务委员会更好地履行究法法伴琪子的系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共同发好联 系代表的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印发代 表。代表可以就常务委员会将要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运行词查罚 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店会 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前,可以征求部 分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这请部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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