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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告 公 (第十号) 《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1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市,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年1月29日 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刘的义务的教育。 第三条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 利、国防常识、军球训练。国防体育和形势教育等。 第四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资任。接受目防教育是 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国防教育应当坚持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台、重点 民,长期坚持。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年满六周 岁以上的公民 第七条,市和区县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具体组织领国防 放室工作,国防教育委员会由有关方面负资人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宜传、贷彻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并纽织实施本行政区城的国防教育计划: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城国防教育的量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关系: :(五)检查、监督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六)确定国防教育的教材和对各类人员的教育内容。 第八条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为共办事机 构,负量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下列人员为接受用防教育的重点对象: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费责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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