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工程的 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兴建 的所有水工程。   水工程系指:防洪排涝、城乡生活及工业用水、农田灌溉、 水力发电、航运、排水治碱、水土保持、水产养殖、污水处理等工 程以及附属的水文、电讯、供电、观测、道路等专用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 和国民经济发展布局,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的统一规划和协调 工作。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区供、排水工程的规划和安排。 1   各部门、各单位兴建的水工程,按照谁建、谁用、谁管的原 则,分级、分部门依法管理。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 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责 任,对破坏水工程和浪费水、污染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应设置 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 置管理机构。乡镇村兴建的水工程,属集体所有,由乡镇人民政 府和村民委员会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个人或联户兴建的水工程,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 的领导。   在全民所有的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内的水工程属乡镇村管 理的部分,业务上受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 2  第七条 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成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 员由所属政府的主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所属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单位负责人担任。管理 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水工程规划、配水方案等重大问 题。   第八条 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实行民主管理。由受益单 位和群众推举代表,定期召开受益区代表会,听取管理单位的 工作报告,反映受益单位和群众的意见,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水工程的管理, 并协助水工程管理单位搞好管理。村属水工程管理人员,由村民 委员会确定,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领导。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水工程管理的法 律、法规,实行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水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水工程的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和安全保护;   (三)负责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和水工程的 技术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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