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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4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 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 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 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不得破坏 民族团结。 第四条 本省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 — 1 — 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游行、 示威的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 县(市、区)的共同上一级的市、自治州公安局(地区行署公 安处);经过两个以上市、自治州(地区)的,主管机关为省 公安厅。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 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依照集会游 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有 二人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假释的; (2)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需要申请的集 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在举行日期的 五日前到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登记 表》。 对以信件、电报、电话或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 不予受理。 — 2 — 申请书中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 口号、参加的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 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姓名、 职业、住址、通知书送达地点。 第八条 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 义申请组织或 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 单位负责 人批准。申请书上必须有 该组织负责人的 亲笔签名并加 盖该组 织的公 章。签名人即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第九条 主管机关 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 后,应当在 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 将许可或 者不许可的 决定通知书送达 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 说明理由。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 可。负责人不在申请书所载明的送达地点 等候,又未书面委托 代收人员等候,致使通知书无法送达,在举行日期四十 八小时 前也不到主管机关 领取的,视为 撤销申请。 通知书送达 后,负责人或代 收人应签名盖章,拒绝接收或 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 邀请他们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到场, 说明情况,将通知书 留在送达地点,在送达证上记明 拒 绝的理由、送达的时间,由送达人、证人 签名,即认为已经送 达。 第十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 情形之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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