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7号) 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15日审议通过 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1990年4月15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4月1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 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 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 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 ·2· 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五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组织领导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人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负责人有两个 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 (二)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身 份的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到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并填写《集会游 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回答有关询问。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 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自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之时 起计算。 第八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常住地址、联系的电话号码; (二)举行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 (三)举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以及标语牌规格; (四)使用车辆的数量,机动车辆的车型、牌照号码,音像设备的种类、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的安全措施; (六)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机关或者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上必须有本 机关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 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或者通知其负责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决定书。不许可的,应 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由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原因,致 使主管机关无法通知的,视为撤回申请。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04-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04-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04-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04-1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1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