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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2月28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结合 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依法行使集会、 游行、 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 游行、 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 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 和权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他人参加集会、 游行、 示威。   第四条 本省集会、 游行、 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 游行、 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在 地(市)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县(市、 区)的,主管机关为 地(市)公安处(局);跨地(市)的,主管机关为省公安厅。 1   第五条 在本省境内举行集会、 游行、 示威,除法律规定不 需要申请的以外,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六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 组织、 参加 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为 两人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法律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 游行、 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 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在拟举行日期的五 日前到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所在单位和 职务、证件号码以及公安机关送达通知书地址;   (二)集会、 游行、 示威的目的、 方式、 标语、 口号、 人数、 标 语牌规格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三)集会、 游行、 示威的日期、 起止时间、 地点(包括集合 地和解散地)及行进的路线;   (四)各种车辆数、机动车辆的车型及牌照号码;   (五)使用的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2  (六)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带的标志;   (七)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 游行、 示威的,申请 书除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   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集会、 游行、 示威申请书 后,应当在 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 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 面决定。 不许 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 按照送达地址和 双方约定的时间, 将许可或 者不许可的 决定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负责人应 当在送达书上签字; 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应 邀请见证人到 场, 说明情况,在送达书上载明 拒绝的事由、 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 人和见证人共 同签名即视为送达。 因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 未 按约定的时间在送达地址 等候而公安机关 无法送达的, 视为撤 回申请。公安机关 未按送达地址和 约定时间送达的 视为许可。   第十条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 临时要求举行集会、 游行、 示 威的,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经许可 后 方可举行。 公安机关接到报 告后,应立即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 不许可的 决定。 参加人 已经集合的,公安机关应当 立即派出负责 人赶赴现场,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许可的 决定可以口 头宣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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