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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公报1989.9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 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 9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第五条提请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同时送交提出撤销 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职务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 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职 第六条依照本规定提出的撤销职务 权,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案,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第二条撤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 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和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在 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报告,再 间,撤销该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的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 职务,适用本规定。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对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地方 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违法、违纪、 第七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 失职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 议在审议撤销职务案的时候,应当通知提 依照本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到会说明案由和案情。 会提出撤销其职务案。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直接听证。 第四条撤销职务案,一般应当由原 第八条在撤销职务案付诸表决之前, 提请任命机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职务者到会申辩意见; 员会提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如果本人要求书面申辩的,应当将其书面申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 辩意见印发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 名,各专门委员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也可 委员会会议决定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 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员职务时,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 一 1 一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公报1989.9 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签署的意见。 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撤销职务案,由该级常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被撤销职 务委员会在审议决定撤销职务案过程中所形 务者及其任职机关,同时报上一级人民代 成的全部材料,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三条被撤销职务者应负的其他 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撤销地区检察机关、 责任,由有关机关分别处理。 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应当同时送交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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