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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 (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 强化计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 和制造、修理、销售、进出口、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 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计量监督人员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二)负责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三)对违反计量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2的裁决,并监督执行; (四)指导下级计量行政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五)纠正下级计量行政部 门处理不当的案件; (六)负责对所属计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 作; (七)负责对所属 计量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八)负责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审批工 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行业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本行业计量法律 、法规、规章的执行; (二)指导本行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三)对本行业制 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五)负责对本行业企 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计量检定人员 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配 合计量行政部 门,在集贸市场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合格的计 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 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任命计量监 督员。3第八条 计量监督员的职责: (一)根据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 (二)在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的场所进行巡 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三)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聘任义务计 量监督检查员。 第十条 义务计量监督检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计量器具; (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在规定权限内执行经济处罚; (四)反映群众对 计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第十一条 义务计量监督检查员在授聘计量行政部门指定 的场所和所授权限内执行计量监督检查任务,查处计量违法行 为;超出授权范围的,提交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义务计量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省统 一规定的标志,进行现场处罚须出示义务计量监督检查员证件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应配备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计量检定必要的技术手段。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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