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 1 —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4月9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7月15日贵州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玉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 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 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平溪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 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 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县级国家机关 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 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 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 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 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 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 帮助,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 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3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 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 益。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 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 观统领经 济社会发展 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 繁荣发展的 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坚持 改革 开放,集中 力量进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 物质 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全面发展。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 地方国家权 力机 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 除侗族代表 外,其他民族 应当有 适当名额的代表。各民族代表的 名额和比例,按照选举法和贵 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 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侗族人员可以 超过半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07-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07-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07-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07-1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2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