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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 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 (1988年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正当全区各族人民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齐心 协力,团结奋斗,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时候,一九八 七年九月,达赖喇嘛在美国国会众议院人权小组委员会上发表 了公然鼓吹“西藏独立”的“五点计划”,区内少数分裂主义 分子与其遥相呼应,于九、十月间在拉萨制造骚乱事件,打出 “雪山狮子旗”,发表反动演说,呼喊“西藏独立”等反动口 号,煽动胁迫群众,殴打公安干警,抢夺枪支,焚烧派出所, 砸烧值勤车辆,冲击自治区领导机关,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工作 、 生活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达赖集团和 区内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策划和煽动 的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严重政治事件,是违反国家宪法 1和法律的犯罪行为。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 议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维护安定团 结的政治局面,特作如下决议: 一、西藏是我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一个自治区,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是包括美国政府 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公认的历史事实。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妄图 依靠外国反华势力的支持和在区内制造骚乱等手段把西藏从祖 国分裂出去,恢复封建农奴制度,使西藏人民重新处于被压迫 、 被剥削、被奴役的境地。这是我区二百万人民和全国各族人民 绝对不能允许的,也是永 远不能得逞的。任何有关西藏的问题, 完全是中国的内部事 务,其他任何国家、集团和个人 都无权干 涉。美国国会无视国际关系准则,一再就所谓“西藏问题”做 出损害中美两国关系的事,粗暴干涉我国内政,对此我们表示 极大愤慨和强烈谴责,并坚决拥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 会、外事委员会和我国有关部 门发表的严正声明。 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 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 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 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新中国建立 三十多 年来,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确立了各民族 2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我区 和平解放以来,经过民主改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项建设 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特别是在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为我区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灵活措 施,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全区人民 忠实地执行中央的政 策,并在全国各族人民的支 援下,团结奋斗,各 项建设事业有 了更大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少数分裂主义分子 歪曲和否认西 藏发生的巨大变化,妄图破坏藏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的和 睦 团结,这是违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是不能容忍的。我们坚 决反对他们这种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进一步 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 系。 三、宪法庄严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区人民 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地方 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各项事务,行使了当家作主 的权力;同时,也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等自由和民主权利,广大群众和僧尼正 常的宗教活动受到了保护,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了 保障广大人民合法的民主自由权利,宪法又规定:“公民在行 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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