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87 年9月1日乌鲁木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1月21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批准 1995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1995年8 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8年5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2 年4 月10日乌鲁木 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 订 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 年6月24日 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修改 2010年7月2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2 年 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 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3 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 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提高城市绿化和美化水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 《城 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 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 区、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 作。 发展和改革、 财政、 建设、 城乡规划、 水务、 国土资源等部门按 —2— 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 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 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 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 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 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 生态优先、 科学规划、 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 景观等 功能。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 育、 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 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 的植物品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 及其他绿化义务,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 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 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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