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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的规定 (2001年8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 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 性、长远性的, 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坚持实事求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 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1—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 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 变更和市本级财政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性质、 规模、 发展 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依法治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部署; (六)人口、土地、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规划; (七)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民政等事业的中、 长期发展 规划;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撤销下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 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 决定而提请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 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事项; (十五)法律、 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的其他 —2— 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 委会可以提出意见、 建议;确有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 定: (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使 用、管理情况; (四)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有财政资金 投资的重大城市建 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七)人口、 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 技、 教育等社会事业 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 出的建议、批 评、意见的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 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 包括 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 于该重大事项的 基本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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