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农牧民负担,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调 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农村 牧区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 、 事业单位 、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自治组织和个人,都必 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牧民负担,是指农牧民依照法律、法 规、规章所承 担的村 (包括村民 小组 )提留、乡(镇)统筹费(以下 简称乡统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以及其他费 用。 农牧民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农副产品定购任务,承担前款规 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应尽 的义务。除此之外,要求农牧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牧民有权 拒 绝和检举、控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牧民负担 监督管理的主 管部门;乡 (镇)人 民政府主管本乡 (镇)的农牧民 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 (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 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牧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对有关农牧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政策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 (四)监督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的使用情况; (五)受理有关农牧民负担问题的检举和控告,查处或协助 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案 件; (六)培训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各级财政、物价、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分工,履行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 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的领导,建立 定期检查 制度,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 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 第六条 农牧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 (不含乡村集 体所有制企业缴纳 的 利润),以乡(镇)为单位,以 国家统计 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 收益分配统计报表 和 计算方法统计的 数字为依据,不 得超过上一年农牧民人均 纯收 入的5%。 第七条 村提留包括 公积金、 公益金和管理费,三项合计一 般应控制在上 一年农牧民人均 纯收入的3%以内。 (一)公积金,用 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 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村、组集体企 业。 集体经营的 收入不得抵顶公积金提 取份额,但应作为积累 基金一并纳入公积金管理使用。 (二)公益金,用 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村 医疗 卫生设施建设,以及其他 公益事业 和集体 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 于村、组 干部和管理人员的 报酬以及办公 费开支。享受定额补贴的村、组 干 部人 数,每一行政村 3至7 人,每一村民小组 1至2人。每人全年定额补贴的最高额为当 地农牧 民当年人均 纯收入的150%。因公误工的人员 可发给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2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