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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8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 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 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职 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 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和完 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为 目的的培训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理 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支持重点领域和行业发展继续教育,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农牧区的专业技术人 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 的相关管理工作。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制 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考核发证等工作职责。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其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地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专业科目指南,设置 共需要科目,确定专业培训项目,指导全区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 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继续教育 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如实统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数、时间、学分、内容等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专业技术人员经其所在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 , 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 岗时相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 因继续教育学习与所在单位发 生争议的, 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或者依 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所在单位的 安排,完成培训任务; (三)接受所在单位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 登记、 检查; (四)接受继续教育 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但与单位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应当体 现相关专业的新理论 、 新技术、新信息、新方法,按照继续教育的原则和专业科目指 南,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 要确定。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脱产学习的时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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