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9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 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 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 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 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 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 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 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 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 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 可以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期刊等 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督法第九条规定途径反映的问题 归纳研究,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于每年十二月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一 般于每年十二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题的 建议。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题的建议,拟订常务委员会听取 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需要听取和审议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未列入年度计划 的专项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 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 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 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 总,交由报告机 关研究,并 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 回应。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 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 作机构应当及 时提出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经主任会议 决定是否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 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 送交人民代表大会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2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