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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1990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听取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的报告。会议认为,自治区的治安形势基本上是稳定的。近几 年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为推进社 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实现社会治安的好转采取了许多措施,深 入进行“严打”、“扫黄”和“除六害”斗争,开展群防群治 , 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 的广大干警,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克服种种困难,忘我工作 , 为保障自治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会议 对此给予充分肯定。会议同时指出,当前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很 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会议认为,公安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 社会安定的重要职责,应当继续竭尽全力做好工作。但是,治 安问题特别是犯罪的发生,是社会各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 。2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仅靠公安司法机关是不够的,必须坚持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 量齐抓共管,充分运用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 育的手段,实行综合治理,真正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 各方面消除影响治安的不利因素,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实 现社会治安进一步稳定和好转。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 增强“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重要意义的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直接影响大局的稳 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 府其他机关、 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 加强对这项 工作的 领导,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 项措施的 落实。主要负 责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 还要确定一位负责同 志分管, 建立 健全各级综合治理 领导机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列为重 要议事日程,经常检查 落实。对综合治理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要给予表 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 批评帮助。各级公安 司法机关和政府其 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要 认真履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中的职责,相 互配合,积极工作, 做出自 已的贡献。对于综合治理工作 中存在的具体困难,特别 是县以下公安司法机关 存在的经费、办案条件等实际困难,各 级人民政府要认真 研究解决。3二、 强 化公安司法机关的专政职 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犯罪分 子。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稳定,是一 项长期、艰 巨的任务,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 再接再厉,发扬克服困难、 协 同作战的优良传统,认真 贯彻全国人大常务委 《关于严 惩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 子的决定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 党委的 要求,认真 研究当地治安情况,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 抓准重点,保证质量,依法从重从 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 子。 要加强隐蔽战线的斗争, 加强对公共 场所和重点行业、重点人 口的治安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集中打击、集中整顿和专项 斗争、专 项治理。要 加强劳改、劳教工作,提高劳改、劳教工 作质量。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 地做好刑满释放、解 除劳教人员安 置和接茬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在“严打” 斗争中,公安司法机关要严 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防 止和纠 正以罚代刑、重罪 轻判等打击不力的现 象。各级 领导机关、 领 导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要 支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 使职权,反 对说情、行 贿等庇护犯罪的行为。 三、 认真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大力 加强基层 基础工作。各机关、 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根据自 已的职责和特 点,继续认真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和 领导管理目 标责任制, 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措施真正 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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