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7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2013 年9 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维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有 效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污水、废水、 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 输送、 处理和欧盼鬯、 废水、 降 水的管道、 明渠、 暗渠及检查井、 雨水井、 倒水井、 泵站、 闸门、 井 盖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规划、建设、 管理和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建 设、管理、维护并重。 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统一监督 管理工作。 区、 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排水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 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 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 检举和控 告。 —2—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 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分期提 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排水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依 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排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市水务行 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城市排水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按规定 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上连接管道排水的,应当向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道、出水口平面图; (二)排放的水质、水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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