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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 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营业性娱乐;   (二)营业性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四)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   (五)美术品经营;   (六)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 1  (七)文化经纪;   (八)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   (九)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 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文化市场发 展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文 化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合 理布局,引导文化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具 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制定优惠政 策,扶持、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繁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 领导,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 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文化 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 对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和文化经营活动涉及的信息网 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单位登 2记注册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新闻出版(版权)、电信、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 职责,依法做好文化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文化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和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 以及检 举、制止违法行为有 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门应 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九条 设立文化经营单位 或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依 法向有关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 在法定 期限内办理手续。   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 机构、文 艺表演 团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文 化行政部门 申领文化经营 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 文化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 受理申 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 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 批准后,方可售票。 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 举办5日前将展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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