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云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 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和水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搞好水利基 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水市场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 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和珍惜水资源的意识,建立节水型 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设区的市(以下称市)、县(市、 区)(以下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 源、林业、农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 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单 —— 2 ——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水利基础设施投资优惠。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 跨州、市的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规划由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 州、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 实施。 其他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 持、节约用水、水力发电、航运、渔业、水污染防治、水上旅 游开发和水文测验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在征求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业规划应当 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 尚未编制,专业规 划已先编制或者专业规划 之间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综合利用的 原则予以协调。 第九条 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 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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