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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气象条例 (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云南省气象条例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五章 气象防灾减灾与气象服务 第六章 气象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七章 气象行业技术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科研和 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把气 象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气象基础设施 建设和气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工作体 系,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 区、艰苦地区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 —— 2 ——工作,承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 气象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管理大气探测、公众气象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 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候监测公报和灾害性 天气警报的发布; (四)开展对气候变化的监测、预测和影响评价; (五)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城镇建设规 划中的气候条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六)组织管理和实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开展气象 卫星遥感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七)组织管理对 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 (八) 参与气象科学研究,组织气象实用技术 推广和应 用、气象科技 知识普及,开展和管理与气象防灾减灾有关的气 象科技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与本省合作进行科研、生产、 考 察等活动, 需我方提供气象资 料的,应当 按国家规定报省气象 主管部门审 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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