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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二十八条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 第三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 地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编制地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地图上标注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称的单位收取标注名称费。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 印刷、出版地图应当注明地图审核图号、出版 为中,不依法行政的; 号以及编制单位。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测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 量标志档案,编制本行政区域永久性测量标志普 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查、维修、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 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及有关测绘行政法规规定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 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由省测绘管理部 部门设置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门行使。 第三十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国有或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 者集体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施行。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 需要在有关建筑物上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按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服务与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 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10年第7号(总第197期) 13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 有关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财政补贴具 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 体办法,实施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财政补贴。 化促进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机耕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业 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纳人地方 机械化促进相关工作。 年度基础设施计划项目,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 础设施水平。 械化促进工作。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因地制 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本省农业机械化科研 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市 开发项目计划。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 场监管、公共服务,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项目组织、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业机械化科研 第二章扶持措施 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 鼓励和支持开发节能、环保、安全、低耗、高效 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 的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 规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不断增加对农业机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机构和科 械化的资金投人,逐年提高农业机械化财政专项 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 资金。 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转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 第三章社会化服务 制作用,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业 等措施,鼓励省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 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积极培 合伙、股份制等投资方式,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 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大户、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织, 产、销售和维修等各项服务事业。 开拓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等服务市场,推进 第六条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 农业机械服务市场化、产业化,逐步形成以市场为 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对购买列人国家和省人民 导向,示范、推广、服务相结合的农业机械服务机 政府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省、市财政 制。 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建立完善受益 第十二条鼓励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服 直接、操作简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 务。 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实施范围、补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 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等内容,应当及时公布。具 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体实施方案由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等行政部 财政部门制定。 门应当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通行便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 利,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农业机械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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