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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3日江西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 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 民应当遵守、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 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妇女工作必要的工作经 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妇女维权工作专 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 法。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二)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 施进行检查、监督;   (三)决定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 法查处;   (五)表彰、奖励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   (六)办理其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事项。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 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应当履行各自职责,保 障妇女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妇女权益保 障工作的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 障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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