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8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辽宁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批准 2012年1月1日施行 根据 2014年12月24日抚 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通过 201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管理、房产管理、质量技 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 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 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 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 竹的宣传。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审批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严格审批、确保安全的原则。 零售网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 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选址、布设。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条件; (二)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岗位 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保管制度等; (三)以零售地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内,无加油站以及 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幼儿 — 2 —园、学校、敬老院、医疗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 舞厅、国家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每个摊点摆放烟花爆竹产品总量不得超过一百 箱, 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 斤; (五)有 可靠的通讯设施; (六) 配备符合规定的 消防设备和器材; (七)零售符合安全燃放要 求的烟花爆竹; (八)零售场所应当 配备一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 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行烟花爆竹 限时燃放制度。 平时每日20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腊月二十三 至正月十五每日 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 花爆竹。其中, 农历除夕和正月 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经营性婚礼承办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中、 高考考试期间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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