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8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职业病 布。 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职业病防 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 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 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 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 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 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 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的疾病。 第九条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 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 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 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 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 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 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 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 告和拒绝操作。 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卫生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 度,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 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预 防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 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 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 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 的技术指导。 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卫 第七条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 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 2003年第7号(总第162号) 29 检查任务。 第三章测定 第十一条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 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九条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 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 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 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 单位确定的自测人员应当报所在地的区、 本市的卫生标准。 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工 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 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政管理部门参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 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 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 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 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 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 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 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 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 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 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 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 向职工公布。 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 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 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 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 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 施,加强防范管理。 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 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 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 强管理。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 第十六条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 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 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行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技术规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 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 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 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 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 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 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 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规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1 健康保护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 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0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