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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 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8日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自主创新、支撑发展 、 重点跨越、引领未来的方针,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 略,构建本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甘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 技术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 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 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 进科学技术进步。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 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 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的管理、统筹协调和目标考核。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 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知识 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和具 体措施。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科 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创造、运用、保 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 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 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学技术资源,促进科 技资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规范技术与服务 标准,促进自主创新基础条件的现代化。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服务平台,培育和 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企业股权、产权交易平台 建设,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 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机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协同创新,提高创 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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