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了《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决定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布前制定的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作如下 修订: 一、《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订为:“对未按计划生育要求采取节育 措施或计划外怀孕的妇女,经动员教育仍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责令其缴纳计划生育担保 金300元至200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措施后,如数 退还;” 第三项修订为:“对规避计划生育管理或计划外生育的夫妻, 用工单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2、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订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妨 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可由临时居 47 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二、《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订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主 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三、《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订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责令其限期纠正; 、四、《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订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二款修订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信鸽的,对饲 养的动物予以没收,并处以前款规定的罚款。” 五、《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订为:“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内河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委员 会会同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按职责权限决定” 六、《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整款删去。 七、《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 1、第十六条第一款修订为:“对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执行;” 第二项修订为:“拒报、虚报、螨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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