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1999年3月25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 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3月10日琼中黎族苗 叙自治县系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7月28 曰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琼中黎族苗族自 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自治县是黎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备县 内还居住有汉族、壮族等民族。 第 三 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 以下简称自治机关) 是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营根镇。 第 四 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89 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全面推进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 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富裕、民主、文明、和谐 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实行依法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 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六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 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第七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 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第八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 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 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 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 宗教 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九条自治县 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对全县各族人 90 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 '集体主义的教 育,培养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 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 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 素质。 第 十 条 自治县保障公民 享有宪法和法律 赋予的公民权 利, 并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 财产不受侵犯。 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 外投资者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 第二章_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 十 一 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黎族、苗族和 其他少数 民族 代表名额的比例,依照法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有关规定 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 •应当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 其他少 数民族的人员, 并应当有黎族、 苗族的人员 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 工作机构,应当合理配备 黎族、苗族和 其他少数 民族的领导 干部。 第 十 二 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方民族的政治、经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0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