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2000年5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 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进步,发挥科技工作者在实施科教兴 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各级科学技术协 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科协从事的事业,是面向农村、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 向广大群众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国家科学技术事业的组成部 分。 — 1 — 第三条 科协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坚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技工作基本方针, 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 及与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 的紧密结合,为提高全省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企业、事业组 织,各级科协、社会团体和公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科协工作,发挥科 协在促进科普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为科协开 展各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护科协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事 业,县级以上科协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科协。县级以 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县级以上科协组织机构的变动,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建立科 协,其专兼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协会是科协的基 — 2 — 层组织,受科协指导。 第九条 自然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社团的成立,应向同级 科协提出申请,经同级科协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同意后,向社团 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科协为所属科学技 术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科协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变更或 撤销,由该团体会员大会 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经同级科协同意依法向社团管理 机关办理变更或者 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级科协在 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 是: (一) 维护科技工作者 参与国家事务和科学技术领域的民 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的权益。 (二)维护科技工作者 参与学术 交流、科普和科技 咨询的 权益。 (三)保护科技工作者 利用业余时间开展科技 咨询、科技 开发、成 果转化等有偿服务取 得的合法 收入。 (四)根据需要对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 问题进行调 查,并向有关单位 反映。对因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而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科技工作者 予以支持和 帮助。 (五)县级以上科协要为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0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