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29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9 年3月1日施行 根据 2011年12月21日抚顺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1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促进城 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 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 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道路管理 工作,按照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管理。 县、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务、铁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 发展、建管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 — 2 —定期公布市、区和县所管辖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并有权 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对维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道路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 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配套绿化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纳入 城市道路的建设规划,并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同步 设计、同步建设。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计 划投资城市道路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供热、供电、排水、燃气、通信、消防 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杆线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先 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建设的年度计划及时通 知有关管线、杆线产权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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