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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 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 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 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 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1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 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 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 (三)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 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 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 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 2复; (九)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省人民政 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 大问题,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 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 (十四)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指导和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 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提 出处理意见; (十六)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 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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