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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 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 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 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 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 、 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 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 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2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工作。村民委员会 、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相 关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六条 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 记;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设区的市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准予登记的情况,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 备案。   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 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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