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 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十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 1 — 源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矿山设计和矿产开发 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储量是投入资金探明的矿 产资源。矿产储量管理实行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的方针,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 第四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全省矿产储量审批,省人民政 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州(地区)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矿山企业按法定职责对 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有关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业务上受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二章 矿产储量的审批 第六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统一审批全省下列矿产勘查 储量报告: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储量 报告; — 2 — (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 (三)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项目建议书使用的详查地质报 告; (四)已批准的报告,由于工业指标的改变或者其他原因引起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重大变化而重新编制的报告; (五)供矿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扩建设计使用的补充勘 探报告; (六)与原批准储量变化较大的矿山基建和生产勘探储量报告; (七)矿山闭坑储量注销报告。 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设计建 设的依据。 第七条 报送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储量报告, 应当资料齐全,并有以下附件: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使用单位的委托 书,或者与使用单位签定的合同书; (二)勘查主管部门确认该报告可以提交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 审批的审查意见书; (三)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下达 的矿床工业指标及设计部门推荐工业指标时的技术经济研究论 证报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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