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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甘肃省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 10日甘肃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 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普及宪 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全 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 , 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 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将其纳入本 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 考核。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 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和 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或者考核;   (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   (五)推动依法治理工作;   (六)承办法制宣传教育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经费,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 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 。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 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考核 并结合司法、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 教育。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系统学习和熟练运用与履 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保 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 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开展法制教育,保障法制教育课时 教材、师资、经费落实。   第十二条 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 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 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 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 期进行考试。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工业和 信息化、工 商 行政管理 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 营管理人 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 诚信守 法、依法经 营、依法 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公安、民政、人 口和计划 生育、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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