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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 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 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十三、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原第一款改作第二 款,修改为:“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删去原第二款。 此外,对少数条款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了 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1998 年年6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 正,重新公布。 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规则 (1991年 5月 4 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议案, 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43 156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上半年举行。 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 席,方能举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 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了解情况,以便对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 审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组应推选代表小组会议召集人。 第十条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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