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土地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以及类似特殊区域的; (三)未履行规定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等活动,不办理相 关手续或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面积、污染环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储运、维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 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104.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和执 法监督检查,督促、支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以及举报、协助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功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 责。发生质量问题,应承担其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标识、合格证明 文件和质量标志。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发生质量问题,应承担其责任。 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和有关技术要求;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 (二)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 (三)不得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 (五)不得生产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 (六)不得生产和销售伪造产地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伪造或冒用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志的产品。 (七)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实 施安全认证并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未经安全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八)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用进口散件组 装的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组装厂的厂名厂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 附中文说明书: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实行安全认证的产 品应当标明安全认证标志。 第九条产品实行监制的,监制者应当履行监制职责,并对所监制的产品质量负责。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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