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兰州市保护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规定 (1999年8月20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6日甘肃 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0 年10月12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美化城 市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形成一定规模或占据重要 位置,需要重点保护的城市公共绿地 (含相关设施)。具体包 括: (一)黄河两岸的滨河绿化带; (二)东方红广场绿地; (三)文明示范街和标志性道路按规划配置的植物景观; — 1 — (四)其他广场、桥头或重要地段超过 500平方米的绿地和 游园。 前款第(三)、(四)项需要明确具体地点的和以后增加列入本 规定保护的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 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城市重点公共绿地规 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保护城市重点公共绿地作为建 设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制定目标,定期考核,认真做好宣传 教育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其管辖权 限和职责分工,对城市重点公共绿地逐块划定保护范围,建立 档案,设置标志,依法监督管理,保证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绿地 面积不减少、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有关功能设施正常发挥作 用。 市、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 化用地规划和有关建 (构)筑物的审批,配合做好城市重点公共 绿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2 —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出租、转让城市重点公 共绿地,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其地形、地 貌、水体、植 被等; 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 新建与园林景观 无关的建(构)筑物和设 施。发生 上述情形,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 查处。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 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重点公共 绿地的,须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批准 并落实恢复绿地和相应的 补救措施后方 可进行。 第六条 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规划设 计和更新改造,必须体 现布局合理、 造型精美、各具 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 原 则。规划设 计和更新改造方案按其重要 程度和不同规模,分 别 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审定; 特别重要 或规模 很大的,由市人民政府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决定。 第七条 城市重点公共绿地必须按审定的规划进行建设。在 其保护范围内, 因历史原因和其他 特殊情况已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保留的单位,应当 服从规划和管理,不 得以任何方 式扩大非 绿化用地或者修建 封闭式围墙。城市重点公共绿地 周围新建建 (构)筑物应当 与绿地保 持合理距离,保证树木花草生长不 受影 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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