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 2015年11月6日 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提高 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 1 地及其空间设置的招牌、路牌、站牌、广告牌、指示牌、电子显示 牌(屏)、牌匾、灯箱、霓虹灯、宣传栏、画廊、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 地及其空间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应 当纳入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及其 空间、交通工具统称为阵地,依附阵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统称 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 性。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防止污染和其它公 害,保证公共安全、保护人居环境,符合区域的风貌、景观、格 局、功能和特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的要 求。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 施阵地的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阵 2地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住建、市容环卫、城乡管理、园林、财政、物价、 文化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 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设置户外广 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城乡管理、 园林、供电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阵 地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 设施阵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标志使 用的; (三)妨碍生产 或者人民生活、危及公共安全、影响道 路畅 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 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 教育文化场所和名胜 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 带; (五)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 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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