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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5月8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5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2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批准的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 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 划区内进行建设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市和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 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 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 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中心市区是指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的城区 部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在市、自治县(区)、镇人民政府领 — 2 —导下,按照城市规划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 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自治县(区)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须符合城市实际。采用的各项建设标 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 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地方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 传统,体现城市特色,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编制的城市规划应满足经济和社会(科研、教育、卫生、 体育、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和绿化建设等)发展需要,保护和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 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城市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 告。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情况定期进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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