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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 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修正 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 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 2 —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 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 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 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 会应当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保障理念,理解、尊重 、 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 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 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或者作出决策,涉及残疾人权益 或者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应当听取残疾人或者残疾人组织的 意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国民经 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 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倡导和鼓励社会力 量捐资助残,支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和接受 国内外捐赠。对捐资助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税收上的优惠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 活动。 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宣传周。 第七条 残疾评定由县( 市、区)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残疾 人联合会 确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 进行。 经评定 符合残疾人 标准的,可以向县(市、区)残疾人联 合会申领《残疾人 证》。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 防工作的领 导,制定实施残疾预 防行动计划,宣传、 普及残疾预 防知识。 建立以社区、 农牧区为基 础、以一级预 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 防体系。 残疾预 防体系的分级 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执 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出生 缺陷预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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